【佔領運動】裝修工fb留言籲帶磚「射狗」 煽動暴力罪成候判

撰文:朱幼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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裝修男工在佔領行動期間於facebook呼籲市民帶備工具,到旺角潮聯小巴站「射狗」等。他被裁定有犯罪意圖使用電腦,及煽惑他人犯暴力罪,今日在觀塘法院被裁定兩罪成立,還押候判。

被告顧家豪(32歲)否認有意煽動公眾,只是覺得這些文字「過癮」才轉貼;法庭不接納其解釋。裁判官崔美霞押後至本月17日,索閱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,不排除判監。顧日前在屯門法院的另一案件,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,正在還押。

號召聖誕期間 帶磚備鐵筆「射狗」

被告涉前年12月3日佔領行動期間,透過facebook留言,煽動網民在旺角潮聯小巴站、立法會及彌敦道參與管有攻擊性武器、刑事毀壞、襲警等。控方指,被告以手機在facebook「看中國」群組留言,呼籲網民於前年12月24至26日,組織6個小組到旺角潮聯小巴站、立法會及彌敦道。留言中呼籲帶備鐵筆、磚等武器「射狗」,又叫網民帶備滅火筒噴泡沫「阻擋狗仔視線」。他又留言建議其中一個名為「彈組」的小組,負責「射狗車」等。警方在網上發現有關留言,又接到市民舉報,於同月4日上門拘捕被告。

控方指「射狗」等字眼是針對警員、「射狗車」則是針對警車。辯方卻稱,被告只是複製其他地方的留言轉貼,未經細讀,純粹貪玩和想「呃like」,並非想煽動公眾。辯方指文章沒有提警察字眼,認為控方不能證明被告有煽惑他人襲警等行為。

惟崔官認為,被告在佔領期間常到旺角,對當時旺角情況有一定認識。被告在案發當天兩個不同時段,用手機發放了兩段留言上網,內容詳述行動細節,地點和時間等。崔官不相信被告只是貪玩,及對內容一知半解下轉貼,認為被告明顯是知道文章內容涉暴力罪行,遂裁定他罪成。

案件編號:KTCC4735/2015